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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性恋人群和艾滋病的几点考虑

日期:2007-8-10 16:12:16     来源:      性狐论坛
 
 

 
  将同性恋等同于艾滋病,或者将艾滋病等同于同性恋,是欧美社会在八十年代初中期常见的错误看法。在我国,艾滋病于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得到初步关注,但媒体当初承袭了国外的错误看法,将同性恋和艾滋病挂钩。
  随着我国艾滋病感染人数的增多,特别是因吸毒、卖淫、血液传染和异性性行为而感染人数的大幅度上升,艾滋病感染状况在学术刊物和部分大众媒体上得到披露,同时有关同性恋的客观性报导也逐渐增多,目前在学术界和媒体内部,已经就同性恋和艾滋病之间的脱钩达成了基本共识,但社会大众对于同性恋的认识仍然停留在错误的老看法上。这方面我想举出两个例子,都是最近刚刚发生的。一个是在山东北部某城发生的事情,一名志愿者曾因散发《朋友通信》而遭到有关部门的质询,随着经过解释,公安部门对于他作为同性恋者的身份并没有什么发难,但把他当作艾滋病患者的嫌疑却令他麻烦不少,他接连在当地的防疫站做了两次检测,都证明他是HIV阴性,但还是没用,别人因为他是同性恋就认定他是艾滋病患者。另外一个例子是两个月前刚刚发生在北京的一个单位里。一名同性恋者因为在书包里放了本《同性恋亚文化》一书,被同事发现。他们将他灌醉后,让他承认自己的同性恋身份。第二天早上,几位同事在换工作服的房间里对他施加了强烈的暴力攻击,说他有艾滋病。使他被迫卧床四五天。等他再去上班时,单位里有关他是同性恋的身份已经传开,人人都不搭理他,连食堂的工作人员都不把饭往他的碗里盛。我觉得这位朋友受到了双重歧视,一是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和迫害,二是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和迫害,虽然他本人并不是艾滋病患者,但同性恋身份使他很容易地被认同为艾滋病患者。因此我觉得,在有关对艾滋病的正确认识以及涉及到具体的立法时,我们也应该考虑到对同性恋者的关注,所以我希望借这个讨论来谈一下我国同性恋者的状况以及对艾滋病防治的意义。
  先让我谈一下中国同性恋者的生活状况。虽然有关同性恋者占人口比例的各项统计在结果上呈现着出入。但目前在同性恋研究和艾滋病防治中,也将那些能够与异性发生性行为但在情感上更加归属同性的人仍然划分为同性恋者,因为他们与同性发生关系的可能性较强。一般认为同性恋者所占人口比例并不随着地域的不同而又太大的变化,所以我这里就用美国在选民调查中所得的5%的结果,即同性恋者占据选民人口(即成人人口)的5%。假如将我国13亿人口中的9亿人划定为有性行为能力的话,那么就有四千五百万同性恋者。多项统计表明男同性恋者一般为女同性恋者的两倍,所以可以认为我国男同性恋者为三千万,相当于一个中型省份的人口,这三千万人遍布全国各地,这个从互联网上的同性征友广告里就可以看出。艾滋病防控主要是针对男同性恋者。
  尽管同性恋一直受到压制,但全国各地一直有着同性恋着秘密聚会的场所,以前是主要是公厕和露天公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的开放,目前各大中城市已经出现了同性恋酒吧、舞厅和以男同性恋者为主要客户的浴池等地,公厕和露天公园由于没有消费要求,因此作为聚会场所仍然存在。目前也有一些同性恋者在互联网上相互结识,而这些人一般也较年轻。现在一些城市和乡镇都已经有一些规模的同性恋圈子,象北京和上海这些大城市,已经出现了多个同性恋排球队,他们经常相互搞比赛。由于城市里人口密集,同性恋聚会场所也多,所以对于外地的同性恋者来说,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向心力,而大城市对于中小城市的人来说,吸引力也更强,比如在我家乡宁波,就有一些同性恋者会抓紧一切机会去上海。各地同性恋者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
  男同性恋者一般被视为艾滋病的易感人群之一,这主要与男同性恋者平均性伴侣较多有关,而这又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原因,其中同性恋的相对隐秘、缺乏法律保护、缺乏父母和其他人员的社会监督、以及有关同性恋的道德负罪感等。另外,中国的绝大多数同性恋者迫于家庭和社会压力,会选择进入异性婚姻,这也使得他们在年轻时候所维持的同性伴侣关系不可能持久,或者不可能具有强烈的愿望建立稳定的同性伴侣关系。更换性行为的频繁使同性恋者很容易受到艾滋病的侵入,比如在北京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中,有三分之一为男同性恋者。
  目前主流的新闻媒体也零星登载一些针对同性恋者的防艾信息,但具有三方面的局限。首先,这方面内容的推出是不定期的,无法保证能够让很多同性恋者看到并记住其中的内容。其次,假如这些内容是在地方性或者专业性报刊上登出,其读者面是相当狭窄的。另外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有关同性恋议题的准确而客观报道的仍然比较少见。目前在各地报刊上零星可见的有关同性恋的报道一般都和犯罪有关,即使遇到一些反映同性恋情的文章,让同性恋者一看,往往很容易辨出是出自异性恋者的想象和揣测,作者对于同性恋情所知甚少。我国同性恋者的生存空间虽然已经大为增加,同性恋行为不再被列为犯罪,同性恋倾向也不再被统划为病态,但同性恋情仍然面临负面的道德评价,有关同性恋的准确而客观的报道无从看到,而这方面的改进有待宣传部门的努力。另外,媒体曾经就同性恋与艾滋病做出错误的挂钩联系,虽然现在他们已经认识到这种看法的错误,但并没有在公共媒体上做出相应足够的澄清,所以普通读者仍然抱着原先的误解。
  我们还应该看到,同性恋人群也是所有易感人群中唯一一个自发举行疾病防控教育的人群。自两年前以来,全国相继有一些同性恋者(其中包括一些酒吧老板)加入了中国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分发有关安全性行为的信息。北京、武汉、广州、哈尔滨、大连等地的同性恋志愿者和当地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合作,开通了以同性恋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健康热线。笔者曾经到过一些城市的同性恋酒吧,发现光顾北京和上海等地的同性恋者,普遍对于安全性行为有着较好的意识,当然,笔者所见的大多是涉足酒吧等聚会场所的人,有机会接触到这些信息。由于同性恋所受的压制由来已久,很多同性恋者羞于光顾这些聚会场所,或者不知道这些场所的存在,而他们很可能在没有了解到安全性行为的必要性之前就发生了性接触,安全套使用和体检等基本常识对他们来说显得非常陌生。一些中小城市的同性恋者好像并没有太强这方面的意识,他们仍然将艾滋病视为外国人的疾病。如何让这批隐秘身份的同性恋者也了解到防艾的重要性并将之融入个人行为中,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国内的一些同性恋网站也从事着防艾宣传,网主本人往往也是同性恋者,但个人网站在这方面的努力仍然有着一些局限性。首先,上网的同性恋者毕竟占据同性恋者总数的一小部份,而且这群人一般年龄偏小,但艾滋病的传播是不分年龄的。其次,网站经营基本上属于个人行为,即网站的形式和内容设计主要是基于网主个人的喜好和读者的需求,因此言情和图片方面的内容会相应较多,有关艾滋病防控的严肃信息的普及会遇到一定困难,有些网主和同性恋网友对于将同性恋与艾滋病挂钩仍然怀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因此难以强求他们警示艾滋病的危害性。另外,目前同性恋网站还面临着政策变化的影响,比如仍然有些部门(包括服务器提供商和互联网管理部门等)将同性恋内容列为色情的范围,这也是对同性恋的误解的表现之一。我们可以确立一个官方性的以宣扬防控信息为主的同性恋网站,这并不是什么具有特别的难度,比如目前中英合作项目中的印刷期刊《携手》里已经开始关注同性恋患者。
  欧美国家针对同性恋人群的防艾工作主要是由同性恋人群自己完成,而这方面的宣传教育需要通过同性恋报刊和同性恋组织来完成。同性恋社区内的疾病防控政策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同性恋健康热线不便公开做广告,使很多需要信息的人也得不到应有的帮助。还有一些同性恋者的地方性联谊聚会本来是进行安全性行为教育的大好机会,而且假如政府部门和同性恋人群建立良好通畅的互动联系的话,这些聚会的内容和日程安排其实都是可以完全公开的,其中就包括有关健康教育的讲座,但目前这种聚会往往会遭到警方的干涉,主要是因为他们将同性恋人群划分为类同于诸如法轮功修炼者的人群,这是对同性恋人群的又一个认识误区。如果某人对于某个宗教具有强烈信仰的话,他会有强烈的愿望将自己的信仰传给别人,也就是有传教的欲望,但对于同性恋者来说,他们渴望结识或"发"其他同性恋者,但诚如几乎所有希望改变性倾向的同性恋者无法转变为异性恋者一样,同性恋者也无法将任何异性恋者"教唆"为同性恋者,因为同性恋倾向作为一种内生的本质方面,不象宗教一样可以通过环境或者文化的传播而获得,这是同性恋者与宗教团体的相异之处。要在同性恋人群中做好有关艾滋病防控的宣传工作,需要了解同性恋人群的心理和行为特征,而不是将之和其他社会团体和人群一样做一刀切的简单判定,这样做有利于取得同性恋人群的信任,有利于社会稳定。

  现在就艾滋病预防和同性恋者权益的问题,我觉得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1、对同性恋人群展开的艾滋病防控工作(比如健康热线和网站,通过酒吧展开疾病防控宣传,印制和分发防艾简报,等等)加以支持,至少不加干涉;
2、支持媒体展开有关同性恋的准确而客观的报道,允许文艺作品中对它同性恋情做出相应反映,在有关性教育教材中融入对同性恋的正确认识,敦促各地在教育中认真贯彻教材精神;
3、更加全面而客观地反映艾滋病的传播状况,在公共媒体常轨性地展开有关安全性行为教育,而不是仅仅在世界艾滋病日前后做一番突击宣传。让民众正确认识艾滋病的存在,既有利于疾病防控,又有利减轻对于同性恋者的歧视;
4、设立有关法律,保护同性恋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就业权、就学权和住房权,关注同性恋人群要求建立稳定伴侣关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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